新劳动法产检假规定
根据《新劳动法》以及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关于女职工的产检假规定如下:
怀孕第1—6个月,女职工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、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。
怀孕第6和第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。
怀孕第8个月,女职工可享受2天假期。
怀孕9个月以上,女职工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
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,并按正常出勤对待,不能按病假、事假、旷工处理。
以上规定旨在保障孕妇的正当权益,确保她们能够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。需要注意的是,具体的天数和安排可能会根据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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