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行使探望权
行使探望权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:
1. 协议优先 :
父母双方应首先尝试协商确定探望的方式、时间、地点等,以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。
2. 法院判决 :
如果协商不成,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探望权的行使。
3. 探望方式 :
包括但不限于:见面、短期共同生活、通信(如通电话)、赠送物品或礼物、共同进餐等。
4. 时间安排 :
探望时间和频率通常由父母协商确定,并应考虑到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规律。
5. 协助义务 :
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探望权的行使。
6. 中止与恢复 :
如果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,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权。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恢复探望权。
7. 法律依据 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了离婚后探望权利行使的方式和时间。
8. 特殊情况 :
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行使探望权,法院会在不对其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考虑其请求。
9. 子女意愿 :
如果未成年子女拒绝接受探望,法院应先进行思想工作,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探望。
10. 强制措施 :
对于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一方,法院可采取拘留、罚款等强制措施。
请根据具体情况,选择合适的行使方式,并确保探望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子女的身心健康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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